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供销大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部分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21-017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部分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供销大集”或“公司”)子公司宝鸡商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子公司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对公司子公司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控股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概述

(一) 宝鸡商场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经纬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石陵路4号重整申请事由: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宝鸡商场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对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复函对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宝鸡商场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宝鸡商场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宝鸡市思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宝鸡商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 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亮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电信小区办公楼四楼

重整申请事由: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复函对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三)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亮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电信小区办公楼四楼

重整申请事由: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复函对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陕西

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四)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玉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与西华街十字西南角新洲华盛城门面房B栋

一、二楼

重整申请事由: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复函对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五)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作斌

住所地:西安市长乐坊超英长乐家园1幢1单元10406号重整申请事由: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复函对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陕西翠之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六)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丹

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一幢一单元10818室

重整申请事由: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对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复函对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西安兰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七)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瑞标

住所地:海口市蓝天路31号名门广场北区B座801房

重整申请事由: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复函对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海南恒昌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八)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芳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延百商厦7楼E户重整申请事由: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以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以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复函对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延安宏杭商贸有限公司对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九)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国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

重整申请事由: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复函对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子恒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2号院1

重整申请事由: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对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复函对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一)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子恒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2号院1重整申请事由: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复函对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二)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文纯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天龙苑14号楼一层底商103

重整申请事由: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复函对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优尼卡热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三)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峰

住所地:河东区红星路时尚花园16号楼101室

重整申请事由: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复函对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四)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坪塘镇双湖村雷家咀组115号重整申请事由: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以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以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复函对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湖南鑫晨远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五)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宋志荣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132号

重整申请事由: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以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以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的重整申请无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复函对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对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六)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平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187号财运大厦1412房

重整申请事由: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以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以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对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复函对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对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七)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平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187号财运大厦1412房重整申请事由: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以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以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对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复函对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海口藏鑫贸易有限公司对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八)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宇光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北路1号佳景国际23层23A01房

重整申请事由: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以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以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对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复函对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海南枫实贸易有限公司对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十九) 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梦雨

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106

重整申请事由: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复函对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

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十) 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737号1706室重整申请事由: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复函对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十一) 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737号1706室

重整申请事由: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对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复函对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上海星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十二) 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玮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17层

重整申请事由: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控股有限公司以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法定重整条件、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前受理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已移送法院管辖。2021年2月4日,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控股有限公司以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法定重整条件、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法院认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持有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对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重整,且考虑到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供销大集出具了重整可行性报告,对含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并表子公司的重整做了统一的安排,重整具有可行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21年2月10日起对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4、其他:

湖南人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其于2021年1月29日对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告编号:2021-006),法院已予以准许。

(二十三) 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里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B座801-807房

重整申请事由: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对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复函对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十四) 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申请人基本情况

重整申请人: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振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栋1608房重整申请事由: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2021年2月10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29日,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复函对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且对重整申请无异议。申请人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湖南辰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虽然法院已受理对上述子公司的重整申请,但上述子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子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子公司破产。

2、上述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会对公司资产、负债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子公司也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

3、2021年2月10日,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法院《民事裁定书》

2、法院《决定书》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