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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9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0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向关联方转让股权未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17年7月20日,公司下属的海南寰太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乐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24.998%股权以6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深圳赛乐敏,该笔交易金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1%。根据公司公告信息,深圳赛乐敏为中国抗体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抗体)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刘悉承及副董事长任荣波均担任中国抗体董事,因此,深圳赛乐敏为公司关联方。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查,公司未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追认,并于2018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对转让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的公告》。

二、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17年5月9日至9月26日,公司向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科技)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1.95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9%。

根据公司公告信息,公司董事长刘悉承担任亚德科技董事,因此,亚德科技为公司关联方。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查,公司未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追认,并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追认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严格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认真查找上述问题根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海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同时全面梳理相关情况,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报告将及时上报海南证监局。

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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