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
刘悉承,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冯 毅,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4月30日,海南海药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9亿元,同比由盈转亏。海南海药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而迟至4月15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1.67亿元。
海南海药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1条的规定。海南海药时任董事长刘悉承、财务总监冯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悉承、财务总监冯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