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核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向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若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委员会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