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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2019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通知》所列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没有发现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占用;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当期无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资需要,目的是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控制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境外业务的汇率风险。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累计不超过等值5亿人民币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杜坤伦、徐国祥、谭丽丽、刘俊海

2019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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