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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于2021年6月2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按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其他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使命、职责和工作权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建立人才储备;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等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用外部咨询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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