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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 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1-35债券代码:112959 债券简称: 19老窖 0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债券简称:19老窖 01债券代码:112959付息日:2021年8月30日(因2021年8月2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计息期间: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债权登记日:2021年8月27日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9老窖01”、“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1年8月27日,凡在2021年8月2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8月2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公司发行的本期债券至2021年8月28日将期满二年。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老窖01。

3、债券代码:112959。

4、发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2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312号”文核准。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3.58%。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托管。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2、起息日:2019年8月28日。

13、付息日:2020年至2024年每年的8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8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24年8月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到期日为2022年8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年9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8%。每手“19老窖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5.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64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5.8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年8月27日。

2、除息日:2021年8月30日。

3、付息日:2021年8月30日(因2021年8月2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年8月28日。

5、下一付息期利率:3.58%。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8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21年8月2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8月27日卖出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次付息办法

本公司已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债券付息日两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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