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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海南证监局发现新大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29日,新大洲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签订《借款合同》,新大洲向前海汇能借款5000万元(实际放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根据新大洲向前海汇能出具的收款账户确认书,前海汇能于2017年11月13日和2018年1月5日分别向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支付1000万元和2000万元。同日,尚衡冠通将上述款项转给新大洲关联方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3000万元。

新大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新大

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新大洲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采取诉讼等积极措施收回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尽快拟定整改报告上报海南证监局。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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