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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徐鹏飞、陈阳友、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并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进展情况,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5号、临2019-104号)。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7民10153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7民10153号)及相关附件,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大洲、尚衡冠通、陈阳友、许树茂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990万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结果如下:

1)股权:

冻结新大洲持有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135%的股权,冻结期限:2019年07月17日至2022年07月16日。

轮候冻结尚衡冠通持有的新大洲8948.17万股的股权份额。

2)银行账户:

公司名称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冻结日期
新大洲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0元2019年07月23日
新大洲工商银行海口国贸支行0元2019年07月22日-2020年7月21日

二、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7民10153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7民10153号)及相关附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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