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0年3月24日披露了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诉本公司、陈阳友、刘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许树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47)。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7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4民初7860号)、2020年4月9日签发的《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0)粤0304执保387号)、2020年5月7日签发的《传票》((2020)粤0304民初7860号)。
1、《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前海汇能
被申请人: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0303300元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名下价值403033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根据申请人前海汇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0)粤0304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新大洲、尚衡冠通名下的以下财产。
序号 | 权利人 | 保全财产 | 实施保全措施时间 | 保全期限 | 保全到期日 |
1 | 新大洲 | 轮候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国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0.00元 | 2020.03.26 | 壹年 | 2021.03.25 |
2 | 新大洲 | 冻结持有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3.42%(人民币400万元)的股权份额 | 2020.03.11 | 叁年 | 2023.03.10 |
3 | 新大洲 | 冻结持有杭州长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人民币500万元)的股权份额 | 2020.02.18 | 叁年 | 2023.02.17 |
4 | 新大洲 | 冻结持有嘉兴阳斌赋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0%(人民币999万元)的股权份额 | 2020.02.20 | 叁年 | 2023.02.19 |
5 | 新大洲 | 冻结持有海南新大洲圣劳伦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55.44%(欧元277.2万元)的股权份额 | 2020.03.13 | 叁年 | 2023.03.12 |
6 | 尚衡冠通 | 轮候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0.00元 | 2020.01.21 | 壹年 | 2021.01.20 |
二、其他说明
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将持有的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3.42%出售给上海特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未知法院冻结上述股权的原因。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1 | 2020年4月刘兰初诉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三亚新大洲广场地下室属于三亚印象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面积等。 | 0 | 尚未开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 | 2020年5月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诉漳州恒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漳州恒阳”)土地租赁合同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漳州恒阳向原告支付欠缴租金及合同解除前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土地占用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57.38 | 尚未开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查
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传票》。
2、刘兰初诉业主共有权纠纷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
3、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诉土地租赁合同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
4、本公司与上海特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付款凭证。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