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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诉

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本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04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2)。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5月20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终14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投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静安和信

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

上诉人新大洲投资因与被上诉人静安和信、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陈阳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由上诉人新大洲投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新大洲投资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未能按照该案判决的要求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12020年5月周韵洋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0.90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22020年5月曹国庆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8.09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32020年5月栾景波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13.36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42020年5月申献敏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0.70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52020年5月曾全香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2.91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62020年5月许光宗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3.45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72020年5月朱东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14.66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周韵洋、曹国庆、栾景波、申献敏、曾全香、许光宗、朱东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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