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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2月13日披露了本公司向陈建军借款纠纷案的情况,并于2019年10月18日、11月8日、2020年1月11日披露了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15号)、《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122号、临2019-129号、临2020-006号)。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查询到了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签发的《限制消费令》(2020)浙0305执恢3号),主要内容:

法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陈建军申请执行新大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新大洲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新大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新大洲及新大洲法定代表人陈阳友、主要负责人陈阳友、王磊、孟宪伟、潘旭、任春雨、何妮、许树茂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12020年7月,李辰阳、胡耀华、肖瑶、陈振兴分别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请判令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利息、印花税及佣17.41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法院判决,计提了相关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新的影响。公司未能按照法院签发的《执行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签发的《限制消费令》(2020)浙0305执恢3号)。

2、李辰阳、胡耀华、肖瑶、陈振兴分别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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