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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7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6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0年3月24日披露了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诉本公司、陈阳友、刘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许树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了因该案公司资产被冻结查封的情况。有关内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047)、《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

公告》(编号:临2020-096)。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7860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前海汇能

被告: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

原告前海汇能与被告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汇能偿还借款3000万元、律师费7万元、保全担保费20152.01元即利息(利息分两笔,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

率2%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对被告新大洲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前海汇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前海汇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316.5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12020年1月北京市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柯林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诉求判令柯林斯达公司给付鑫华源公司拖欠机电安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1669773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枣庄矿业公司、内蒙古新大洲公司、山东国惠公司对柯林斯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66.98一审中不适用不适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前次披露索引
元)
12019年7月,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海恒阳保理合同纠纷。诉求返还本金和利息,支付律师费。后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2019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本公司、上海恒阳,标得额变更为1847892.96元。184.8已结案一审判决:1、上海恒阳归还原告1455000元及自2019年6月1日期间利息(以1455000元未基数,年利率15%计算);2、律师费40500元;3、新大洲承担连带责任。已执行完毕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4、临2019-127、临2020-091、临2020-108、临2020-127。披露日期:2019年7月26日、11月5日,2020年5月8日、6月13日、8月7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有关以本公司名义向前海汇能借款并委托支付给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尚衡冠通,导致该资金最终被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核查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进展的专项公告》(临2019-082),并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

行了持续披露。

按本判决,计算至本公告报出日,公司将增加财务费用1637.91万元,且鉴于股东尚衡冠通目前持有本公司股票已被多轮冻结,该占款将全额计提坏账损失。因此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形成负面影响,增亏4637.91万元。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收款账户确认书》、《借据》中出现的新大洲公章均系伪造,证据董事会决议中签名的六位董事(陈阳友、许树茂、王磊、赵序宏、李磊、孙鲁宁)中四位董事(王磊、赵序宏、李磊、孙鲁宁)已书面确认其签名系伪造。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提交上诉,也将根据案件进展、事实认定和沟通的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7860号)。

2、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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