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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3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6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

*ST大洲、股票代码:000571)的股票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2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12.5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等制度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是公司正在筹划转让持有的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事项,目前交易方案尚未确定,公司将在相关交易方案确定后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情况,该筹划事项公司已于2020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拟处置部分资产的公告》(编号:临2020-052)。

5、经问询,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

的重大事项,本公司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知悉的信息均以公告方式进行了披露,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目前尚存在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根据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提供的资料,2017年10月29日前海汇能与本公司签署《借款合同》,与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以本公司名义向前海汇能借款并委托支付给本公司时任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导致3,000万元借款最终被时任第一大股东的关联企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占用,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核查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进展的专项公告》(临2019-08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资金占用通过债权债务转让抵消500万元。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月9日受理了本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本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汇能偿还借款3000万元、律师费7万元、保全担保费20152.01元及利息(利息分两笔,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提交上诉,也将根据案件进展、事实认定和沟通的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160)。

3、公司目前尚存在违规担保事项三笔:

担保对象名称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担保类型截至目前违规担保余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预计解除方式披露索引
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原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的关联人无限连带责任12,153.9117.11%本公司认为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公司将积极应对仲裁。公告名称:《2018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中止仲裁程序的公告》、《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1、临2019-023、临2019-109、临2020-048、临2020-103、临2020-110。披露日期:2018年8月29日、10月16日,2019年03月21日、8月23日,2020年3月25日、6月5日、6月19日。
尚衡冠通原第一大股东无限连带责任7,0009.85%本公司认为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有关蔡来寅案,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告名称:《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关于对已披露公司违规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事项的补充公告》、《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6、临2019-076、临2019-118。披露
日期:2019年4月23日、5月27日、10月9日。
尚衡冠通原第一大股东无限连带责任1,826.352.57%本公司认为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有关张天宇案,二审判决本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张天宇申请再审借款合同纠纷案,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告名称:《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关于对已披露公司违规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事项的补充公告》、《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6、临2019-076、临2019-118、临2020-120。披露日期:2019年4月23日、5月27日、10月9日、2020年7月18日。
合计--20,980.2629.53%--

4、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90,445,805.38元。鉴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现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将出现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可能被暂停上市。公司正积极推动公司年初确定的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和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置计划。

5、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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