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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6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集团”)、本公司、陈阳友与张天宇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2019年11月12日披露了该案的二审判决情况,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张天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临2019-045)、《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132、临2020-120)。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8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主要内容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天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大洲

一审被告:尚衡冠通、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

再审申请人张天宇因与被申请人新大洲及一审被告尚衡冠通、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天宇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披露索引
12020年3月,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公司诉漳州恒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漳州恒阳”)、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大洲实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漳州恒阳支付原告工程款48111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6942元,被告新大洲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50.812020年10月,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二审裁定。一审判决:被告漳州恒阳支付原告工程款4811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以29200元为限),被告新大洲实业作为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漳州恒阳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未履行生效判决。2020年11月,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9、临2020-113、临2020-155。披露日期:2020年4月10日、7月7日、10月21日。
22018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下达“DS20180440号股权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北京融盛和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融盛和谐)因股权协议争议,对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瑞阳二号)、黑龙江恒阳牛11,582.452019年8月19日仲裁程序中止。2020年3月18日恢复仲裁程序。2020年6月17日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人融盛和谐提出的变更仲裁请求。 2020年10月17日仲裁开庭,2020年11月10日收到仲裁委通知,裁决作出的期限延审理中。不适用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2018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中止仲裁程序的公告》、《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临2018-101、临2019-023、临2019-109、临
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阳牛业)、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提起仲裁。诉求陈阳友、瑞阳二号向融盛和谐支付业绩补偿款及业绩补偿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股权回购款以及延期付款利息,支付股权回购款违约金,并要求刘瑞毅、恒阳牛业、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对上述所有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本公司对上述业绩补偿款及业绩补偿款利息、支付股权回购款以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长至2021年3月4日。2020-048、临2020-103、临2020-110。披露日期:2018年8月29日、10月16日,2019年03月21日、8月23日,2020年3月25日、6月5日、6月19日、8月31日。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张天宇的再审申请,依据二审法院判决,本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不会对本公司当期或后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张天宇案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

2、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公司案之龙海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3、股权协议争议案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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