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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收到《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1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牙政函字[2020]29号),有关内容及历史背景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的公告》(编号:临2020-171)。

2020年12月14日,本公司再次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牙政函字[2020]3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函件的主要内容

《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二、四、九批交办牙克石市16项整改任务,第九批次专题交办贵公司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其中,涉及贵公司在股权变更矿产交易国企改制国资监管方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590.5099万元,已偿还4618.4913万元,尚需偿还1972.0186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交办提出,五九集团转制时,煤矿维检费1,298.93万元、煤矿安技措费

341.63万元未列入转让净资产,合计损失1,640.56万元。经内兴鼎鉴报字(煤炭倒查)[2020]第003号认定:对于2006年之前结余的维简费和安技措费因未计入转制时五九集团的总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57.1899万元。贵公司于2020

年12月10日偿还1621.477万元,尚需偿还435.7129万元。

2、关于五九集团转制时三矿采矿权评估值为零的问题,经内兴鼎鉴报字(煤炭倒查)[2020]第002号评定估算:五九集团在国有资产出让时,三矿采矿权(可采储量22.11万吨)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所表现的评估价值为85.91万元,未计入整体资产评估范围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贵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偿还67.7143万元,尚需偿还18.1957万元。

3、新大洲违约,逾期106天支付第三批转让款,欠缴违约金994.81万元。

4、五九集团牙星分公司一号井于2020年5月6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523.3万元,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矿业权审核报批整治小组补充说明“该矿山涉嫌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欠缴滞纳金523.3万元。

综上,牙克石市对新大洲重组五九集团工作中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积极履职追回,请新大洲于2020年12月14日前履行补偿义务。逾期未履行,牙克石市将履行追缴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1、针对上述函件的第1、2条款项:本公司前次收到的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牙政函字[2020]29号)后按照当时收购标的股权的持股比例78.82%已缴纳上述第1、2条款项,也是根据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沟通后的结果,本公司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本次发来的《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牙政函字[2020]33号)要求本公司全额承担不具有合理合法性,本公司将与政府做进一步沟通。

上述第1、2条款项对公司的影响:按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及公司2006年签订的相关收购协议,该款项应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对公司本期损益无影响。

2、针对上述函件的第3条款项:情况是2006年7月,五九集团在办理牙星公司采矿权年检时,内蒙古自治区国土部门要求我公司缴纳采矿权价款2400万元,方可办理相关年检手续,而五九集团在转制重组时,已将采矿权价款交给了牙克石经济局,由其代为缴纳,然而牙克石经济局并未缴纳。我公司要求牙克石经济局先缴纳2400万元采矿权价款,我公司才能支付剩余2400万元股权转让款,因此造成第三笔款逾期支付。本公司将与政府做进一步沟通。

3、针对上述函件的第4条款项:由于该笔滞纳金对应的本金587.64万元发生在我公司重组五九集团之前,根据《股权交易合同》约定应由牙克石经济局承担,我公司对其本金存有异议,并已启动仲裁程序。该案已于2020年11月30被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受理,即将开庭审理。因此,我公司对该笔滞纳金亦存有异议,将根据仲裁结果与政府进一步沟通。

四、备查文件

1、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牙政函字[2020]33

号)。

2、本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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