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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8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2,45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本页无正文,系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

朱义坤

曾 伟

李爱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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