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公司五届临时董事会于2011年1月9日决议通过,决定公司将于2011年1 月26日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会议日期和时间: 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上午9:00。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5.出席对象:
(1)2011 年 1 月 2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19 号盐湖大厦五楼 501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审议事项已经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临时董事会审议 通过,审议议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议题真实、完整。
2、提案名称: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盐湖钾肥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
盐湖集团暨关联交易及注销盐湖集团所持盐湖钾肥股份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详见后附的附件 2。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或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2011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30 至下午 4:3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对受托人登记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法人股东应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者身份证进行登记;个
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受托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格式 见附件 1)、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吴文好 武安
(2)、联系电话:0979-8448020, 8448031
传真:(0979)8434104
(3)、联系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
2、参加会议费用自理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 月 9 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程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有效期限:
股东单位(盖章)
附件 2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盐湖钾肥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盐湖 集团暨关联交易及注销盐湖集团所持盐湖钾肥股份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10 年 1 月 26 日,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合并有关事宜的议案,上述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 年,将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到期。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海盐 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0]1860 号,详情见公司 2010 年 12 月 23 日公告),预计本次合并有关产 权过户、工商变更、新增股份上市等全部实施完毕尚需一定时间,为合法、高效 地完成公司本次合并的实施工作,公司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
全权办理与盐湖钾肥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暨关联交易及注销盐湖 集团所持盐湖钾肥股份有关的全部事宜有效期一年,即从 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 月 25 日。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201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合并有关 事宜的议案》的内容如下: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合并工作,公司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合并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决议有效期内,授权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合并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2、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董事 会签署、修改或公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有关的文件、协议、章程修正案,并根据 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的补充或调整;
3、制作、签署并申报换股吸收合并所需的审批申报文件,办理换股吸收合 并审批事宜;
4、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合并完成后办理有关政府审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 资产、负债、业务、权益、人员转让过户、移交变更等登记手续的相关事宜,包 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5、确定并公告换股吸收合并中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具体实施细则;
6、办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具体执行及实施;
7、办理本次因换股吸收合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事宜并办理相关公告。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