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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9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

2、本次会议于2022年12月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王晓东、Kirsch Christoph、徐云峰、欧建斌、陈玉东、赵红、黄睿、俞小莉、邢敏、冯凯燕、潘兴高),参加董事11人。

4、会议由董事长王晓东先生召集并主持。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王晓东先生、徐云峰先生、欧建斌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经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期共有58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632,000股。公司董事会同意为上述符合条件的581名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董事王晓东先生、徐云峰先生、欧建斌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鉴于公司已实施了2020 年度及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15.48 元/股调整至12.38元/股。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董事王晓东先生、徐云峰先生、欧建斌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8名因个人原因离职、12名因退休、2名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1名因身体原因2021年度个人无绩效,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经薪酬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价格为12.38元/股,其中12名因退休、2名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1名因身体原因2021年度个人无绩效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91,000股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即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为增强全资子公司意沃汽车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VHCN”)对外业务合作的信用,支持其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对VHCN与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签业务合同中因履约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上述担保有效期为主合同签署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或2026年12月30日(含当日)为止(前述两日期孰早者为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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