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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9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个人绩效考核等情况均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581名激励对象获授的7,632,00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有23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3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

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下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俞小莉 邢 敏 冯凯燕 潘兴高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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