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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8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需与关联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增强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我们同意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及相关方的承诺,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第十届董事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少河 何 杰 郭海凤

2019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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