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签署《江苏哈工药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签署《江苏哈工药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客观原因的影响,旨在共同促进交易的达成而形成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签署《江苏哈工药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 劼:
蔡少河:
何 杰: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