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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智能: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7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3199号宝龙艾美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乔徽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10日(星期二)。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226,407,9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75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25,904,093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9.68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03,8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5,914,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21%;反对493,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530,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533%;反对493,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6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表决结果:此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25,914,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21%;反对493,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530,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533%;反对493,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6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苗晨、何佳玥;

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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