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抵销公告刊登完成并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9月10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本公司”、“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20年9月7日,本集团(东北电气及其子公司)依法享有对沈阳高开的到期债权合计178,549,569.56元(人民币,下同)(包括:股权转让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东北电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已于2020年9月7日通过邮寄通知方式通知沈阳高开:将前述对沈阳高开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78,549,569.56元与本公司对沈阳高开负有的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而产生的同等金额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即抵销金额为人民币178,549,569.56元。公司将于2020年9月11日在沈阳高开所在地辽宁省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本次债务抵销行为将于2020年9月11日生效。”
公司已于今日即2020年9月11日在沈阳高开所在地辽宁省省级有影响的《辽沈晚报》刊登了债务抵销公告,本次债务抵销行为已于2020年9月1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