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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43房;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706房。

经查明,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作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的控股股东,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作为蕙富骐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汇源通信于2015年11月9日及11月14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补充说明公告》显示,蕙富骐骥和汇垠澳丰承诺,自协议收购汇源通信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向汇源通信股东大会提交经汇源通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资产方案,并于收购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注入资产过户。截至2016年11月,蕙富骐骥和汇垠澳丰未履行前述承诺。2016年12月5日,汇源通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承诺期限延长18个月的议案。截至2018年5月,蕙富骐骥和汇垠澳丰仍未履行前述承诺。2018年6月11日,汇源通信召开股东大会,将承诺期限再次延长12个月。截至2019年6月,蕙富骐骥和汇垠澳丰仍未履行前述承诺,且承诺期限届满后再次延长24个月的议案未获得汇源通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蕙富骐骥和汇垠澳丰仍未履行承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履行。

蕙富骐骥和汇垠澳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5.7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和第6.6.8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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