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许静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本次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增补许静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本次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纪长钦、夏斌同意公司增补董舟江、吴艳芸、崔维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胡凤滨由于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参加独董培训未赞成该议案,同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纪长钦 胡凤滨 夏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