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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无违规担保行为,报告期末无对外担保余额。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的实际状况符合证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1号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控制度和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内控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以及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实施的内控措施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形式和内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上述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查阅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合理处理,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查阅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汇报,认真审阅了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人贵州前进橡胶内胎公司签订的《内胎垫带采购协议》、《胶料供应协议》,与关联人贵州前进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及搬运协议》,与关联人贵州前进轮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废旧物资收购协议》、《货物运输及采购协议》、《客运服务协议》,与关联人贵州长信轮胎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后勤服务协议》及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人为公司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配套产品和服务,向公司采购生产所需的胶料和废旧轮胎、废旧边角料并加以综合利用,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100万元,其为本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由本公司承担。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低于预计金额20%以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其中部分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超过20%的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1、公司向关联方贵州轮胎厂所属控股子公司贵州前进橡胶内胎公司采购内胎垫带实际发生金额为4,993.74万元,低于预计金额23.17%;销售混炼胶实际发生金额为2,987.03万元,低于预计金额25.32%。主要原因是公司实施产品结构调整,有内胎轮胎占比下降,导致内胎实际需求及混炼胶供给减少。

2、公司接受关联方贵州轮胎厂所属子公司贵州前进轮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货运和客运服务实际发生金额为495.16万元,低于预计金额35.69%。主要原因,一是公司搬迁至扎佐后,优化货物倒短流程,运输量减少;二是客运乘坐率提高且贵阳同城大道建成通车后没有过路费,综合费用下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公司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且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数额少于预计金额,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覃桂生、毕 焱黄跃刚、杨大贺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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