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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5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0年9月4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助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与公司价值,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际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第五条 审计处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第六条 审计处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职能性报告。第七条 职能性报告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

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或问题的专题报告、审计委员会专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等。

第八条 审计处定期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和汇报。第九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列席其召开的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会议。

第十条 与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第十一条 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处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公司对审计处及其负责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设审计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受董事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3人。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审计处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十七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处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四章 审计处主要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条 审计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并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算(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设立专门邮箱,接受财务报告舞弊或者管理层越权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通道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

程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四十条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组织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部门权力

第四十二条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第四十三条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第四十五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四十六条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授予审计处必要的处理权。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审计处的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的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四十九条 审计处年初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拟定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十条 审计处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临时的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第五十一条 审计处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审计处于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五十六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五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束以后,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十八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整改效果。

第五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十条 审计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七章 投诉通道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审计处可以直接接受员工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审计处定期将投诉举报情况汇总上报审计委员会,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应当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

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四条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及对先进经验进行推广的建议。

第六十五条 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六十七条 审计处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培训计划列入公司预算,应当予以保证。

第六十九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章 罚 则

第七十三条 对于公司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追究相关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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