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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8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原则完成。具体如下: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报送到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等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本制度对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及知晓公司重大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在知晓公司有关重大信息时,均负有报告义务。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在知晓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后应在第一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上报信息至本单位(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下同)或部门(指公司本部,下同)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或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及时将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相关情况。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单位的重大事项,各个信息所处单位或部门第一

责任人均负有报告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是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应根据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并应及时遵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会议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由该会议召集人承担报告责任。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分别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承担最终的报告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含提供担保、发生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与仲裁、重大事件等及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及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高比例送转股份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大)资产重组、要约收购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八)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九)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的除外)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投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累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已经进行内部报告并且公司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以累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已经进行内部报告并且公司已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发生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以外的“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担保事项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报告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所在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须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机关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涉及对于担保事项的报告内容,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担保交易的以下事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人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主要财务指标等;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截至目前担保余额、是否为关联担保等;

(三)担保类型、担保期限及新增担保金额;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包括: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二十四条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单位或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累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经进行内部报告并且公司已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以累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经进行内部报告并且公司已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累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关联方基本情况、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报告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四)交易协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五)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六)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七)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报告截止报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立即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一)款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经进行内部报告并且公司已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的影响;

(三)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四)判决或者裁决书;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对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其他重大事件,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发生虽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或者金额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八)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九)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五)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四至十六条所述的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完成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的编制及披露,并在预计年度、中期、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业绩预告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1、净利润为负值;

2、业绩大幅变动;

3、实现扭亏为盈。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配合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完成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

第三十二条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应在涉及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进展到以下任一时点前,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建立良好信息沟通渠道,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

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董事长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董事长、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的;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涉及财务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员工和薪酬方面的

信息均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业务方面的信息均以对应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借贷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均以公司对应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为准;

(二)公司各单位或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及国资监管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及国资监管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并请对接人和知悉相关情况的人员签署知情人登记表;

(三)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重大信息和报表资料,各单位或部门按相关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先要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组织相关人员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要求接收单位信息接收人做好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工作,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相关单位或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资料较难保密的,应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研究并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对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应事先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如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披露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五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单位(含子公司)或部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其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第一责任人获知本制度第三章所列重大事项的,应提前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沟通,由董事会办公室对业务事项进行研究判断:

(一)如该业务对公司经营影响程度未达到重大事项程度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可继续正常开展业务;

(二)如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编制要求,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撰写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业务信息内容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披露格式、要素等进行审核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如该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办公室提出议案编制要求,由相关部门负责撰写议案中业务信息内容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流程。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具体工作事项,需要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相应材料或需要相关部门进行配合时,应明确需求内容,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具体落实并将相关材料及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对相关单位

或部门提供的内容进行整理,按照第三十七条所述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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