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份,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