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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实: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2020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或“法院”)依法作出(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0)宁01破申7-1号《决定书》,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负责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披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和公司依法履行职责,有序推进重整工作,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宝塔实业的实际情况,管理人配合银川中院分别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人民法院报》、《宁夏法治报》刊登债权申报公告,确定宝塔实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含当日),宝塔实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4日上午9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0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已知债权人名册,管理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向公司已知债权人邮寄了债权申报通知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同步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逐一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2020年7月21日,管理人向银川中院申请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同时公司向银川中院提交了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同日,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20)宁01破7-1号《批复》和(2020)宁01破7-1号《决定书》,批复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披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

3、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0年7月21日正式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截至2020年7月26日,有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合计822,966.06元。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宝塔实业重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7月26日,管理人召开资产评估机构评选会,并邀请债权人代表及公司代表参与评选,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研究和投票表决,最终确定中选资产评估机构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已指导公司启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梳理工作,截至目前,公司正在开展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梳理工作。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一)至

(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银川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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