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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实:关于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4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0-062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13日下午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根据《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宝塔实业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13日14:30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3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0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会议召开当日(2020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本次会议召开地点定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或其代理人共46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4,531,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其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400,757,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7%;参加网络会议的出资人或其代理人共35名,代表股份3,77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

银川中院法官、管理人相关工作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事项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404,531,0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7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股份的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得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二)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04,531,0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一)至

(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或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将存在被银川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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