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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实: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4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0-064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一、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及管理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银川中院同日作出了(2020)宁01破7-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内容

银川中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宁01破7-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2020年11月13日,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及宝塔实业管理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等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13日,宝塔实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分组表决。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院认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经宝塔实业各债权组表决通过,《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由宝塔实业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宝塔实业及宝塔实业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上述裁定的附件《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披露。

三、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由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推进执行工作,确保《重整计划》依法、高效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

(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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