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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董事候选人邓玲女士的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提名的审议、表决等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邓玲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提名邓玲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2、经审查权锡鉴先生的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提名的审议、表决等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权锡鉴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提名权锡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3、经审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青岛星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拟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授信确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星联科技及其除双星营销及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股东对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未存在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4、经审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此次核销有关应收账款事项。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王竹泉、李业顺、王荭

2019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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