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第一大股东深圳华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利通”)本次签订《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是双方在2020年7月14日签订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的发行数量、认购数量及发行规模范围内,对具体认购数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不涉及对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等其他非公开发行方案内容的修订。《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本次签订《补充协议》在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前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签订《补充协议》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签订《补充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苏运法 张立彦 陈燕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