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文件,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与第一大股东深圳华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利通”)本次签订《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是双方在2020年7月14日签订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的发行数量、认购数量及发行规模范围内,对具体认购数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不涉及对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等其他非公开发行方案内容的修订。《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宜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苏运法 张立彦 陈燕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