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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2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充分地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自筹划本次重组事项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交易各关方推进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于猪拱塘铅锌矿未能按照《框架协议》第2.7条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赢、柏光辉关于贵州鼎盛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7.8条的约定,在《框架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后6-18个月内办理完成建设项目核准、征地、矿区内居民搬迁安置、矿山建设、安全环保等审批手续,本次重组历时较长,进展缓慢,经公司审慎研究分析,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决定终止本次重组事项。

为表交易诚意,公司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定金人民币6亿元。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2日出具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筑)登记设字[2021]第6号、(筑)登记设字[2021]第7号),交易对方已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贵州鼎盛鑫2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根据《框架协议》第8.3条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13.3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公司向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手方董赢、柏光辉发出解除《框架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书面通知后,公司将督促董赢、柏光辉在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公司已支付的6亿元定金。

本次重组尚未履行公司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本次交易方案未正式生效,除上

述事项外,终止本次重组不会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终止本次重组是公司基于审慎研究后做出的决定,不存在需要公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永生钟宏郑登津

2023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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