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且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胜华、吴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