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媒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2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年8月11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二零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与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相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参)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如下: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六)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形时,知悉该信息的上述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报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 (附件1) ,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送达《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告知函》(见附件2),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3)。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书面送达《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告知函》(见附件2);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子公司经办人应根据报送情况及时按照本制度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六股以上(含六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时,除按照本

制度第二条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需要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5)或通过《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告知函》(见附件2)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附件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

填报单位
所获取的内幕信息
是否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的资料
对外报送的单位
内幕信息保密期限
内幕信息处理流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
姓名国籍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 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 内容签字确认
备注:
1、内幕信息由业务主办部门、分子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按单位或部门填报。
2、内幕信息获取方式: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以上均是必填项。如是本人,关系人、关系类型填写“本人”。
登 记 人批 准 人
登记时间批准时间

附件2: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

告知函

__________先生/女士:

本公司目前正在筹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该事项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本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为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特向贵方作如下告知和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请贵方做好如下工作:

一、贵方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应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时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贵方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网络等任何方式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协助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二、如因贵方原因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或非法利用的,贵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泄露范围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三、如贵方在知悉该内幕信息首日至本公司披露相关内容后五个交易日期间,贵方持有本公司证券数量有变动,请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告知。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被告知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华媒控股 内幕信息事项:_______________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华媒控股 公司代码:000607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华媒控股 公司代码:000607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5: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

甲方: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