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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媒控股: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2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0年8月11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二零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公司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基金投资等合规产品的投资,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第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上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无论总额大小,均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前条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经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额度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子公司财务经理及负责人应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公司财务部出具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监察室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财务部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室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监察室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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