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媒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2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8月11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二零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 2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 11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 12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 14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5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机制 ...... 15

第九章保密和处罚 ...... 17

第十章附则 ......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增强公司透明度,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可能会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可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豁免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公司将依照执行。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 公司应披露的一般交易;

(三) 关联交易;

(四) 其他重大事项;

(五) 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应披露的一般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担保对象和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应及时披露:

(一) 与公司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公司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实施地点;

(二)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澄清;

(三)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 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回购股份;

(六) 公司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八) 股权激励;

(九) 公司及公司股东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第四十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会有对信息披露执行的监督责任。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三)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难以判断或在对外宣传前,应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证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项目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前二十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材料。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重大事项,且该等情形或者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间点内将相关信息及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部门印章,以现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形式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一) 重大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 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时,或该意向书、协议或合同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 重大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 出现其他情况影响重大事项执行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涉及事项的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等;

(六) 重大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请公司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材料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之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臵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临时归档保存并定期移交档案室。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机制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交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该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公司不得通过深交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七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九章保密和处罚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知情人员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至少”、“低于”、“以下”、“前”或“以前”不含本数。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