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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媒控股: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2年8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公司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第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上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无论总额大小,均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前条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二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经相关决策机构审议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公司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年度委托理财额度内,每次委托理财前应当将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非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需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额度申请,并将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和非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应当按上述要求将委托理财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财务部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及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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