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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绿野”)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田华公司”)、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北京瑞金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案号(2020)津01民初651号。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一经路立交桥北(杨柳青高尔夫球场内)

被告1: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2层

被告2:北京瑞金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3号院4号楼第三层办公区302室

被告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路230号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4: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3号院4号楼第三层办公区302室被告2、被告3、被告4曾为原告的直接或间接股东。

(二)本案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6月17日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1: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被告2:北京瑞金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4: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天津西青杨柳青镇北居住及商业项目鹭岭广场(二期)酒店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解除;

2、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工程款人民币4,455.420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

490.0591万元;3、判令被告1因其隐瞒所建工程质量未达国家标准违约在先而返还应由其自行承担、但却向原告收取的洽商费和停工损失额共计人民币2,033.4387万元及支付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暂计223.6613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为被告1在诉讼请求2、3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有关本次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刊登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L40)。

三、裁决情况

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部分被告即被告北京瑞金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该院认为,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瑞金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的小额诉讼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刊登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L40)。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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