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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终止<战略合作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关联交易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由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调整为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相应调减,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相关内容亦进行了相应调整。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监管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上述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杭州正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终止<战略合作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关联交易和相关承诺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议案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调整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相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秦高梧 孔祥舵 刘继东

2020年8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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