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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型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5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英德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德海螺型材”)将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1203房产公开挂牌出售事宜,已经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根据公开挂牌交易结果,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英德海螺型材将上述资产出售给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德海螺水泥”),出售价格按上述房产公开挂牌价格与英德海螺水泥报价孰高的原则确定,即为2,879.15万元,并同意英德海螺型材与英德海螺水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因英德海螺水泥系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水泥”)控股子公司,海螺水泥系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企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万涌先生、汪鹏飞先生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其他七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属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故该议案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认同,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因公司公开挂牌出售资产导致,资产出售的挂牌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交易价格按照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的原则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光杰、周泽将、雷 华

2019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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