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安徽省分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及公司间接持有的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投资”)起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芜湖投资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中行安徽省分行签订《委托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中行安徽省分行接受中银国际委托向芜湖投资发放委托债权投资3.5亿元和2.5亿元,中行安徽省分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芜湖分行”)根据中银国际委托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芜湖投资签订《抵押合同》,芜湖投资以其名下部分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主合同约定,芜湖投资应于2019年11月8日还款1亿元、2019年12月16日还款5,000万元,芜湖投资未按约向中银国际偿还融资本息,中行安徽省分行根据中银国际委托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委
托债券投资本金4.9亿元,利息1,049,166.67元,罚息5,903,736.11元,利息复利20,011.09元(实际利息、罚息、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到款清之日),合计496,972,913.87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30万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处置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物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过去十二个月公司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686,486,132.5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8.67%。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诉讼状》。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