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安徽分行”)与公司及公司间接持有的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文旅投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近日,芜湖文旅投资及中行安徽分行分别就本案提起了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9日及2020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二、案件上诉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给付罚息17485730.55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此后的罚息分别计算部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被上诉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增加被上诉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未还利息1159132.4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赔偿上诉人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对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增加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6)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143号】在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的其他部分内容。
4、请求依法判决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件尚未进入二审审理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