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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9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获得法院受理的公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于2022年8月9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申545号】,裁定受理申请人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的破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063号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新华联控股转发的北京市一中院《决定书》【(2022)京01破199号】,获悉法院已指定新华联控股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决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2022)京01破申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经发布公告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刘延岭。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法律另有规定或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本次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华联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新华联控股为不同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督促相关方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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