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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联: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贵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文旅”或“公司”)重整案,对新华联文旅、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破产重整进行协调审理,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文旅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年12月15日,贵院依法裁定批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文旅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由新华联文旅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新华联文旅提交的《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截至2023年12月29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严格监督新华联文旅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限落实各项执行工作。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贵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一)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三)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四)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根据新华联文旅提交的《执行报告》,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40%部分、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部分(含30万元)由新华联文旅在重整计划获得贵院裁定批准后以现金全额清偿。

基于上述,截至2023年12月29日,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一项。

(二)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新华联文旅1,896,690,420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0.958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975,124,620股。转增后,新华联文旅总股本将增至5,871,815,04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3,975,124,620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

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1)1,726,7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2)2,248,424,620股用于清偿债务。

为执行重整计划,经申请,2023年12月25日,上述3,975,124,620股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基于上述,截至2023年12月29日,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二项。

(三)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根据重整计划,2023年12月21日,委托人新华联文旅、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已经与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三项。

(四)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新华联文旅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处置或过户税费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待具体金额确定后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新华联文旅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破产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由管理人账户随时支付。

基于上述,截至2023年12月29日,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四项。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2023年12月29日,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管理人认为,新华联文旅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综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在贵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新华联文旅的共同努力下,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义务已履行完毕,特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请求贵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新华联文旅重整程序。

特此报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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