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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9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的(2019)湘民终65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因与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协议纠纷,将我司列为被告,向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岳中院判令恒通公司以及我司承担经济赔偿。相关信息公司已于2018年5月30日进行了详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

2019年4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相关信息公司已于2019年4月26日进行了详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6)。

2019年7月31日,公司收到省高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传票等相关文件,因鑫泓公司、恒通公司不服岳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其分别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案件被法院受理(案号:(2019)湘民终658字),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36)。

二、本次裁定的情况

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550元、上诉人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82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暂无法预估。公司将积极应对,确保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65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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